2016年10月29日上午7时30分,由被处罚人劳务分包施工的镜湖新区曲屯安置小区工程在水泥砂浆运输过程中,发生一起1人死亡的高处坠落事故,已经本机关立案调查,现调查终结。根据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绍兴建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情况的报告》(绍市建设审〔2016〕89号)和相关材料,认定被处罚人存在以下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行为: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投入台账; 二、无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的相关资料; 三、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四、未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无安全生产专项整改报告。 以上事实,有相关材料和询问笔录为据。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第(二)、(六)、(八)、(十二)项和第十五条及《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六)、(八)、(十二)项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厅向被处罚人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浙建罚告字〔2016〕第46号)。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和《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被处罚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天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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