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未确保渔业船舶依法进行渔业生产案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李辉(宁泰11船船长) 主要违法事实: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部分远洋渔业企业及渔船涉嫌违法违规问题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的通报》(农办渔〔2018〕37号)文件内容,经查实,当事人李辉驾驶“宁泰11”渔船于2017年10月24日,在南太平洋海域向未在SPRFMO注册运输船“ZHONGXIANG”(利比亚籍)转载渔获物117吨,违反了SPRFMO关于不得向未经注册的运输船进行海上转载的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罚款(1万元)。依据《中华人员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的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2018年6月22日 备注 当事人已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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