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位于慈溪市附海镇南圆村(观附公路23号)的宁波安吉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未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情况下,于2017年8月25日至2018年3月12日期间生产、销售无卫生许可批件的新佳美牌16LK-SX/C-18饮水机,自2017年8月26日至2018年3月12日期间生产、销售无卫生许可批件的新佳美牌XJM-RO30-X5净水机的行为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的规定,已构成了生产、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委依法对宁波安吉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叁佰伍拾伍元伍角整(¥18355.50元)。上述罚款,限该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宁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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