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2018年4月24日9时1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海曙高桥振海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电动车海曙055927”的三轮车装有11瓶充装好的燃气瓶(YSP-15型)正从该站驶出,6只YSP-15型气瓶不是自有产权瓶。该车配送人员属于海曙高桥振海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配送人员。以上现场情况已拍照取证。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海曙高桥振海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国桥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罚款金额:10000元。 案件名称: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瓶装燃气 决定书文号:[2018]甬综生态二决字第10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8-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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