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8日,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发现你单位五年级七班教室内未设置黑板灯,教室第一排3盏灯具排列长轴平行于黑板面,学生座凳不可调节高低。本机关制作并送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对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教室教学环境进行整改。 2018年3月30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教学环境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8年4月19日,本机关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五年级七班教室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现已查明:你单位提供学生使用的教室未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要求设置教室照明;你单位五年级七班教学及生活环境、噪声检测报告显示,教室课桌面照度和黑板照度均未达到《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标准》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教学环境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行为,违反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教学环境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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