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案号:浙岱海渔渔罚[2017]131号案件名称:浙岱渔02159随船携带国家和省规定的禁用渔具案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浙岱渔0215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成水(船舶所有人)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1月13日,中国渔政33021在岱山县衢山万南码头执法巡查时发现了浙岱渔02159,执法人员登临该船检查后发现:该船为钢质渔船,船检证书所载船长42.00米,型宽6.80米,实际从事单锚张纲张网(帆张网)作业,舵机舱装载陆顶密眼衬网。浙岱渔02159随船携带国家和省规定的禁用渔具。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罚款、没收网具。《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于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的15日内,将罚款交财政指定银行,将网具上缴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岱山县海洋与渔业局,2017年11月24日备注:无
|